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李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景欣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沈蕭雲卿 (空白)基隆二信總社111年1月28日127,721元K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