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家暴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桃簡字第20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股被告蕭秀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㈡第八行至第九行關於「就被告是否有在大眾公布欄張貼謠言一事」之記載,應更正為「就告訴人是否有在大眾公布欄張貼謠言一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㈡第8行至第9行間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而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