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金聖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金聖麟於民國105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15日止累計87,211元正未給付,其中83,914元為本金;2,59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金聖麟於民國106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15日止累計109,148元正未給付,其中105,107元為本金;3,34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金聖麟於民國105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15日止累計134,715元正未給付,其中132,704元為本金;2,0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金聖麟於民國104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15日止累計89,751元正未給付,其中87,259元為本金;2,49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金聖麟│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83,914││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金聖麟│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105,10││月16日││計算之利息│││7元│││││├──┼───┼─────┼──────┼──────┼───────┤│003│新臺幣│金聖麟│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132,70││月16日││計算之利息│││4元│││││├──┼───┼─────┼──────┼──────┼───────┤│004│新臺幣│金聖麟│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87,259││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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