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3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3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3842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 邱伏立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整,經查債務人甲○○(邱伏立之繼承人)及丙○○(邱伏立之繼承人)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裁定准予拋棄繼承,本件債務人甲○○及丙○○既已拋棄繼承,則債務人對於被繼承人邱伏立之債務並不負連帶責任,是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張銘溪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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