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215號債權人 彭淑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黛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蘇黛安一人或蘇黛安、 余秀枝 、蘇
榮俊等三人?②蘇黛安、余秀枝、 蘇榮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