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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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沙易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一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12118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沙簡字第35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
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依同法第319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任鈞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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