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怡岑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598號、112年度偵字第14944號、113年度偵字第35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怡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賴怡岑明知將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依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可以預見將幫助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帳戶、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之犯罪所得,但仍基於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並作為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每一帳戶可獲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前某時許,以超商店到店寄件、面交等方式,將其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永豐銀行帳戶)、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遠東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上海商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聯邦銀行帳戶)等帳戶(下稱本案6帳戶)資料提供予LINE暱稱「寶寶.小貓」之行騙者使用(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嗣上開行騙者(無證據證明有其餘行騙者而已達3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取得本案6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6帳戶,再由不詳行騙者持本案6帳戶之提款卡提領一空,致警方難以追查前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順利利用本案6帳戶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本案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名稱欄編號3「冠庭」,更正為「冠廷」,編號4「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4日」,更正為「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4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附件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名稱欄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賴怡岑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至公訴意旨雖在論罪科刑之罪數關係部分,認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1款、第2款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然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關於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時,始予適用。倘能逕以相關罪名論處時,依上述修法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以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條項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9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既已足認被告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當無再與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1款、第2款具有吸收關係之情形,起訴書應有所誤載,附此敘明。
㈡本案附表編號1、2、6、8、11所示被害人,雖客觀均有數次
轉匯款項行為,然均係行騙者於密接時、地,對於同一被害人所為之侵害,係基於同一機會、方法,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成,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被告以上開一行為,同時詐騙數被害人並觸犯上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基於幫助犯意為本案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又被告在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自應依法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不顧政府近年來為查緝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勿提
供帳戶給不具信任關係之人,為賺取報酬,仍將本案6帳戶資料交給實施詐騙犯行之行騙者,容任行騙者得將本案6帳戶作為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使用,助長詐騙犯行之氾濫,實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且在本院與告訴人丙○○、癸○○、戊○○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本院金訴卷第73至75頁),堪認被告犯後有積極彌補告訴人之態度,復考量本案被害人人數非少、受詐騙之款項非低,以及被告提供帳戶等情節;暨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雖坦承有與行騙者約定1個帳戶2,000元之報酬,然自始表示並未收到上開報酬,而被告提出之相關對話紀錄中,雖可見行騙者似有轉帳給被告之相關紀錄,然從對話紀錄亦可見被告與行騙者間除了帳戶外,尚有談論其他事項涉及金錢及彼此之借貸關係,以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認無從認定被告確已收到本案提供帳戶之報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轉帳時間轉帳金額(新臺幣)轉入被告帳戶1壬○○行騙者先後佯裝為「Nordeco」公司客服、中華郵政人員,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壬○○佯稱:需依指示操作ATM以取消錯誤設定云云。①112年7月14日18時43分許②112年7月14日18時54分許①4萬9,985元②4萬5,123元永豐銀行帳戶2丙○○行騙者先後佯裝為「Nordeco」公司客服、中國信託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丙○○佯稱:需依指示操作ATM以取消錯誤訂單云云①112年7月14日18時47分許②112年7月14日18時50分許③112年7月14日19時14分許①4萬9,999元②4萬9,989元③2萬9,989元遠東銀行帳戶3庚○○行騙者先後佯裝郵局客服、LINE暱稱「 楊敏慧 」,向告訴人庚○○佯稱:需依指示操作開通蝦皮認證云云。112年7月14日19時7分許1萬6,012元遠東銀行帳戶4癸○○行騙者先後佯裝為買家LINE暱稱「美娜」、賣貨便客服來電,撥打電話向告訴人癸○○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確定賠付能力云云。112年7月14日17時24分許4萬9,981元中國信託帳戶5辛○○行騙者先後佯裝「安德瑪服飾店」、郵局客服來電,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辛○○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訂單云云。112年7月15日0時9分許2萬5,201元上海商銀帳戶6己○○行騙者先後佯裝「車庫娛樂」、上海商銀客服來電,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己○○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①112年7月14日19時16分許②112年7月14日19時29分許①3萬元②2萬9,985元上海商銀帳戶7乙○○行騙者先後佯裝旋轉拍賣買家、元大銀行專員來電,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乙○○佯稱:需依指示操作,驗證帳號云云。112年7月14日16時41分許4萬9,988元聯邦銀行帳戶8子○○行騙者先後佯裝西梅荷葉汁客服、郵局客服來電,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子○○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①112年7月14日18時11分許②112年7月14日18時13分許①1萬0,050元②6,050元①中國信託帳戶②聯邦銀行帳戶9甲○○行騙者先後佯裝「草東沒有派對」網站客服、台新銀行專員來電,撥打電話向告訴人甲○○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訂單云云。112年7月14日17時33分許4萬5,158元中國信託帳戶10丁○○行騙者先後佯裝臉書買家「 劉東兒 」、中華郵政客服來電,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丁○○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認證帳號云云。112年7月14日19時1分許1萬7,897元永豐銀行帳戶11戊○○行騙者先後佯裝買家、蝦皮客服、銀行客服來電,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戊○○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認證帳號云云。①112年7月14日16時22分許②112年7月14日16時23分許①4萬9,987元②4萬9,981元第一銀行帳戶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598號、112
年度偵字第14944號、113年度偵字第3523號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1被告賴怡岑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2告訴人丙○○、庚○○、癸○○、辛○○、乙○○、子○○、甲○○、丁○○、戊○○及被害人壬○○、己○○於警詢之指訴。3被告提出其與LINE暱稱「寶寶.小貓」、「冠庭」對話紀錄各乙冊。4①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11月24日之作心詢字第1121121109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之帳戶清單、交易明細。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4日遠銀詢字第1120006504號函暨附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④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12年11月29日一嘉義字第001078號函暨附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⑤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2年11月28日上票字第1120028372號函暨附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35464號函所暨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⑦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5日聯銀業管字第1121066295號函暨附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4①被害人壬○○提出其郵局帳戶資料、轉帳交易截圖、通話紀錄截圖。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5①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截圖、通話紀錄截圖。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①告訴人庚○○提出之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截圖。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①告訴人癸○○提出之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7①告訴人辛○○提出其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8①被害人己○○提出之ATM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截圖。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9①告訴人乙○○提出其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截圖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①告訴人子○○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截圖。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告訴人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2①告訴人丁○○提出之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MESSENGER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截圖、臉書帳號截圖。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3①告訴人戊○○提出之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便格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