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0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國鏵工業股份有│臺中商業銀行秀│95年4月30日│693,704元│SSA0000000││││限公司 林淑華 │水分行│││││├──┼───────┼───────┼───────┼────────┼────────┼──┤│002│大連行鋼鐵股份彰化商業銀行溪│95年5月31日│13,155元│CL0000000││││有限公司 謝德湧 │湖分行│││││├──┼───────┼───────┼───────┼────────┼────────┼──┤│003│大連行鋼鐵股份│彰化商業銀行溪│95年4月30日│110,096元│CL0000000││││有限公司謝德湧│湖分行│││││├──┼───────┼───────┼───────┼────────┼────────┼──┤│004│元豐工業有限公│臺中商業銀行秀│95年4月27日│317,520元│SSA0000000││││司 楊宗鵬 │水分行│││││├──┼───────┼───────┼───────┼────────┼────────┼──┤│005│ 吳世文 │合作金庫銀行彰│95年3月31日│19,774元│0000000│││││營支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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