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2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下稱音樂聯合總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名為「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中華音樂協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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