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4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4603號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3巷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5年度促字第24603號│├──┬─────┬────────┬───────────┬──┤│編│期別│金額│利息起算日│備考││號││(新臺幣)│││├──┼─────┼────────┼───────────┼──┤│001│90年上期│11,086元│90年8月1日││├──┼─────┼────────┼───────────┼──┤│002│90年下期│11,086元│91年2月1日││├──┼─────┼────────┼───────────┼──┤│003│91年上期│11,086元│91年8月1日││├──┼─────┼────────┼───────────┼──┤│004│91年下期│11,086元│92年2月1日││├──┼─────┼────────┼───────────┼──┤│005│92年上期│11,086元│92年8月1日││├──┼─────┼────────┼───────────┼──┤│006│92年下期│11,086元│93年2月1日││├──┼─────┼────────┼───────────┼──┤│007│93年上期│11,086元│93年8月1日││├──┼─────┼────────┼───────────┼──┤│008│93年下期│11,086元│94年2月1日││├──┼─────┼────────┼───────────┼──┤│009│94年上期│11,086元│94年8月1日││├──┼─────┼────────┼───────────┼──┤│010│94年下期│11,086元│9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