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379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