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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