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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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4號原告 郭占元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被告 周煬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王惟琪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