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