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94號
原   告  楊永洲
被   告  曹同頎
法定代理人  曾德哉
法定代理人  曹金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所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有缺
漏,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文收狀清
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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