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民著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66號上訴人 蔡政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鼎國 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