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51號聲請人 李秉益 相對人 李守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十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向相對人提示後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85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提示日)│││├──┼───────┼───────┼───────┼───────┼─────┼──┤│001│105年1月10日│84,545元│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CH646915││├──┼───────┼───────┼───────┼───────┼─────┼──┤│002│105年1月10日│80,000元│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5日│CH646918││├──┼───────┼───────┼───────┼───────┼─────┼──┤│003│105年1月20日│270,000元│105年3月20日│105年3月20日│CH646917││├──┼───────┼───────┼───────┼───────┼─────┼──┤│004│105年3月7日│2,003,190元│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CH646919││├──┼───────┼───────┼───────┼───────┼─────┼──┤│005│105年8月31日│569,300元│105年12月5日│105年12月5日│TH349566││├──┼───────┼───────┼───────┼───────┼─────┼──┤│006│105年9月30日│200,000元│105年11月9日│105年11月9日│TH349565││├──┼───────┼───────┼───────┼───────┼─────┼──┤│007│105年9月30日│40,000元│105年12月9日│105年12月9日│CH646907││├──┼───────┼───────┼───────┼───────┼─────┼──┤│008│105年9月30日│100,000元│105年12月7日│105年12月7日│CH345039││├──┼───────┼───────┼───────┼───────┼─────┼──┤│009│105年10月2日│2,439,360元│105年12月8日│105年12月8日│CH646908││├──┼───────┼───────┼───────┼───────┼─────┼──┤│010│105年10月2日│1,070,000元│105年12月5日│105年12月5日│TH349564││├──┼───────┼───────┼───────┼───────┼─────┼──┤│011│105年10月5日│1,084,000元│105年12月10日│105年12月10日│TH349562││├──┼───────┼───────┼───────┼───────┼─────┼──┤│012│105年10月7日│117,059元│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CH646911││├──┼───────┼───────┼───────┼───────┼─────┼──┤│013│105年10月12日│1,396,487元│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CH646910││├──┼───────┼───────┼───────┼───────┼─────┼──┤│014│105年10月12日│100,000元│106年1月15日│106年1月15日│CH345040││├──┼───────┼───────┼───────┼───────┼─────┼──┤│015│105年10月15日│500,000元│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CH646916││├──┼───────┼───────┼───────┼───────┼─────┼──┤│016│105年10月15日│1,199,000元│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5日│TH349563││├──┼───────┼───────┼───────┼───────┼─────┼──┤│017│105年10月20日│90,400元│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CH345031││├──┼───────┼───────┼───────┼───────┼─────┼──┤│018│105年10月30日│748,000元│106年1月7日│106年1月7日│CH345042││├──┼───────┼───────┼───────┼───────┼─────┼──┤│019│105年10月31日│145,000元│106年1月7日│106年1月7日│TH349569││├──┼───────┼───────┼───────┼───────┼─────┼──┤│020│105年11月5日│68,400元│105年12月5日│105年12月5日│TH349560││├──┼───────┼───────┼───────┼───────┼─────┼──┤│021│105年11月5日│43,000元│106年1月16日│106年1月16日│TH349561││├──┼───────┼───────┼───────┼───────┼─────┼──┤│022│105年11月10日│100,000元│106年1月15日│106年1月15日│CH646913││├──┼───────┼───────┼───────┼───────┼─────┼──┤│023│105年11月10日│482,183元│106年1月20日│106年1月20日│TH349572││├──┼───────┼───────┼───────┼───────┼─────┼──┤│024│105年11月20日│75,000元│106年1月25日│106年1月25日│TH349575││├──┼───────┼───────┼───────┼───────┼─────┼──┤│025│105年11月30日│141,750元│106年1月31日│106年1月31日│CH345037││├──┼───────┼───────┼───────┼───────┼─────┼──┤│026│105年11月30日│2,900,000元│106年2月7日│106年2月7日│TH349570││├──┼───────┼───────┼───────┼───────┼─────┼──┤│027│105年11月30日│102,000元│106年2月7日│106年2月7日│CH646901││├──┼───────┼───────┼───────┼───────┼─────┼──┤│028│105年12月10日│157,500元│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CH646903││├──┼───────┼───────┼───────┼───────┼─────┼──┤│029│105年12月10日│48,000元│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CH646904││├──┼───────┼───────┼───────┼───────┼─────┼──┤│030│105年12月10日│42,000元│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CH646905││├──┼───────┼───────┼───────┼───────┼─────┼──┤│031│105年12月10日│116,500元│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CH646906││├──┼───────┼───────┼───────┼───────┼─────┼──┤│032│105年12月10日│100,000元│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CH646914││├──┼───────┼───────┼───────┼───────┼─────┼──┤│033│105年12月20日│72,219元│106年2月20日│106年2月20日│TH349573││├──┼───────┼───────┼───────┼───────┼─────┼──┤│034│105年12月28日│1,600,000元│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CH646920││├──┼───────┼───────┼───────┼───────┼─────┼──┤│035│105年12月30日│152,000元│106年2月28日│106年2月28日│TH349574││├──┼───────┼───────┼───────┼───────┼─────┼──┤│036│105年12月30日│640,000元│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CH345046││├──┼───────┼───────┼───────┼───────┼─────┼──┤│037│105年12月30日│875,000元│106年2月28日│106年2月28日│CH345049││├──┼───────┼───────┼───────┼───────┼─────┼──┤│038│105年12月30日│66,381元│106年2月28日│106年2月28日│CH646922││├──┼───────┼───────┼───────┼───────┼─────┼──┤│039│106年1月4日│224,000元│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CH646923││├──┼───────┼───────┼───────┼───────┼─────┼──┤│040│106年1月4日│501,900元│未載│106年1月4日│CH376487││├──┼───────┼───────┼───────┼───────┼─────┼──┤│041│106年1月5日│216,000元│未載│106年1月5日│CH376485││├──┼───────┼───────┼───────┼───────┼─────┼──┤│042│106年1月7日│22,500元│106年1月7日│106年1月7日│TH349568││├──┼───────┼───────┼───────┼───────┼─────┼──┤│043│106年1月7日│62,250元│未載│106年1月7日│TH349571││├──┼───────┼───────┼───────┼───────┼─────┼──┤│044│106年1月9日│120,750元│106年4月7日│106年4月7日│CH376489││├──┼───────┼───────┼───────┼───────┼─────┼──┤│045│106年1月9日│124,110元│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CH376490││├──┼───────┼───────┼───────┼───────┼─────┼──┤│046│106年1月9日│675,170元│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CH376492││├──┼───────┼───────┼───────┼───────┼─────┼──┤│047│106年1月9日│59,500元│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CH376493││├──┼───────┼───────┼───────┼───────┼─────┼──┤│048│106年1月9日│459,538元│106年1月9日│106年1月9日│CH376494││├──┼───────┼───────┼───────┼───────┼─────┼──┤│049│106年1月16日│79,538元│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0日│CH374482││├──┼───────┼───────┼───────┼───────┼─────┼──┤│050│106年1月16日│31,000元│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CH374483││├──┼───────┼───────┼───────┼───────┼─────┼──┤│051│106年1月16日│55,000元│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CH374484││├──┼───────┼───────┼───────┼───────┼─────┼──┤│052│106年1月16日│50,000元│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CH374485││├──┼───────┼───────┼───────┼───────┼─────┼──┤│053│106年1月16日│84,426元│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CH376497││├──┼───────┼───────┼───────┼───────┼─────┼──┤│054│106年1月16日│50,900元│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CH376498││├──┼───────┼───────┼───────┼───────┼─────┼──┤│055│106年1月16日│560,000元│106年1月17日│106年1月17日│CH376499││├──┼───────┼───────┼───────┼───────┼─────┼──┤│056│106年1月16日│60,000元│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CH376500││├──┼───────┼───────┼───────┼───────┼─────┼──┤│057│106年1月26日│200,000元│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CH374491││├──┼───────┼───────┼───────┼───────┼─────┼──┤│058│106年1月26日│80,000元│未載│106年1月26日│CH374493││├──┼───────┼───────┼───────┼───────┼─────┼──┤│059│106年1月30日│101,010元│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CH345038││├──┼───────┼───────┼───────┼───────┼─────┼──┤│060│106年2月22日│100,000元│未載│105年2月22日│CH374499││├──┼───────┼───────┼───────┼───────┼─────┼──┤│061│106年3月6日│216,000元│未載│106年3月6日│CH333952││├──┼───────┼───────┼───────┼───────┼─────┼──┤│062│106年4月2日│15,000元│未載│106年4月2日│CH333965││├──┼───────┼───────┼───────┼───────┼─────┼──┤│063│106年4月7日│68,040元│未載│106年4月7日│CH333954││├──┼───────┼───────┼───────┼───────┼─────┼──┤│064│106年4月7日│147,500元│未載│106年4月7日│CH333955││├──┼───────┼───────┼───────┼───────┼─────┼──┤│065│106年4月7日│2,000,000元│未載│106年4月7日│CH376486││├──┼───────┼───────┼───────┼───────┼─────┼──┤│066│106年5月1日│15,000元│未載│106年5月1日│CH333977││├──┼───────┼───────┼───────┼───────┼─────┼──┤│067│106年6月7日│51,500元│未載│106年6月7日│CH333951││├──┼───────┼───────┼───────┼───────┼─────┼──┤│068│106年6月19日│20,000元│未載│106年6月19日│CH333234││├──┼───────┼───────┼───────┼───────┼─────┼──┤│069│106年7月7日│8,841元│未載│106年7月7日│CH333233││├──┼───────┼───────┼───────┼───────┼─────┼──┤│070│106年7月10日│10,000元│未載│106年7月10日│CH333267││├──┼───────┼───────┼───────┼───────┼─────┼──┤│071│106年7月22日│100,000元│未載│106年7月22日│CH333239││├──┼───────┼───────┼───────┼───────┼─────┼──┤│072│106年7月28日│600,000元│未載│106年7月28日│CH270568││├──┼───────┼───────┼───────┼───────┼─────┼──┤│073│106年9月4日│200,000元│未載│106年9月4日│CH339485││├──┼───────┼───────┼───────┼───────┼─────┼──┤│074│106年9月7日│78,200元│未載│106年9月7日│CH333232││├──┼───────┼───────┼───────┼───────┼─────┼──┤│075│106年9月7日│170,360元│未載│106年9月7日│CH333240││├──┼───────┼───────┼───────┼───────┼─────┼──┤│076│106年10月2日│285,000元│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CH646902││├──┼───────┼───────┼───────┼───────┼─────┼──┤│077│106年10月4日│168,700元│未載│106年10月4日│CH333251││├──┼───────┼───────┼───────┼───────┼─────┼──┤│078│106年10月6日│700,000元│未載│106年10月6日│CH678784││├──┼───────┼───────┼───────┼───────┼─────┼──┤│079│106年10月12日│81,000元│未載│106年10月12日│CH270561││├──┼───────┼───────┼───────┼───────┼─────┼──┤│080│106年10月19日│500,000元│未載│106年10月19日│CH678779││├──┼───────┼───────┼───────┼───────┼─────┼──┤│081│106年11月10日│150,696元│未載│106年11月10日│CH678782││├──┼───────┼───────┼───────┼───────┼─────┼──┤│082│106年11月20日│159,390元│未載│106年11月20日│CH678783││├──┼───────┼───────┼───────┼───────┼─────┼──┤│083│106年11月25日│129,000元│未載│106年11月25日│CH678780││├──┼───────┼───────┼───────┼───────┼─────┼──┤│084│106年11月28日│127,800元│未載│106年11月28日│CH678781││├──┼───────┼───────┼───────┼───────┼─────┼──┤│085│106年12月31日│507,191元│未載│106年12月31日│CH678785││└──┴───────┴───────┴───────┴───────┴─────┴──┘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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