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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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 郭紘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101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簽訂貳拾萬元放款借據,期限1年6個月,於借款後分18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5日攤還本息;依借據第四條第一項之約定,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依同條第二項約定,如因前項情事或依第六條約定視為全部債務到期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催收款項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利率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截至目前為止,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本金112,1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又債務人自102年5月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是債權人於102年11月29日主張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依據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債權人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將上開借款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應立即清償全部積欠本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紘維│自民國102年0│民國102年11│年率3.419%│││112162││5月05日起│月29日止││││元│├──────┼──────┼───────┤││││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率4.419%│││││1月3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紘維│自民國102年6│自民國102年1│逾期在六個月以│││112162││月5日起│1月29日止│內依年利率3.41│││元││││9%百分之十││││├──────┼──────┼───────┤││││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月30日起││內者依年利率4.│││││││419%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利率4.│││││││419%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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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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