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13號上訴人 陳玉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盛奎 因101年家訴字第113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619,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4,9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