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417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41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貨物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417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上列當事人貨物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以:按貨物稅條例所處罰之對象為納稅義務人,而納稅義務人之定義為產製廠商,另依漁船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3條及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第5點,可知僅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可享有漁業動力用油免稅之利益,則所謂「納稅義務人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所指之納稅義務人即可推知應為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故本件系爭柴油之貨物稅已由漁業人所獲取,當不得將貨物稅轉由未受免稅利益之上訴人承擔,否則有違實質課稅原則。又漁業法就漁業動力用油之販賣或移作他用,已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漁業法,而非適用貨物稅條例,原審未察,有違司法院釋字第385號解釋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及權利義務平衡之意旨。又上訴人係經交易取得免稅貨物,被上訴人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4款為處分,已擴大該規定適用之範圍,顯屬法規適用不當,原判決未予以注意,認事用法自有違誤等語,為其理由。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0年3月15日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屏東機動查緝隊,在上訴人屏東縣○○鄉○道村農安巷1號搭建鐵皮屋所設置販賣地下油庫處,查獲持有漁船用之油品49.5公秉,嗣經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研究所化驗結果,該油品屬經濟部經88能字第88462219號公告能源產品認定基準之「柴油」,被上訴人乃依貨物稅條例第33條及第32條規定,核定應補貨物稅新臺幣(下同)188,100元,並按補徵稅額處10倍罰鍰1,881,000元,業據原審判決核敘並無不合,且說明漁業法就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規定,為貨物稅條例之特別規定,則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4款所謂之「免稅貨物」,除係指同法第3條免徵貨物稅之貨物外,自應包括漁業法第59條免徵貨物稅之漁業動力用油在內,是上訴人訴稱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4款所處罰之對象,限於同法第3條之對象,上訴人所持之漁船用油,不符第3條規定,並不可採。又上訴人涉嫌販售油品而違反能源管理法乙案,業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79號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肆月確定,而依該判決所認,上訴人所銷售之油品係向綽號「阿德」之男子所購買。而綽號「阿德」之男子之油品來源,則係向漁船收購漁船用油而來,亦經上訴人於原審承認無訛。準此,上訴人前所販售之油品應屬漁業法第59條所稱漁業動力用油,足以認定。則上訴人將此免稅貨物販售圖利,顯已違反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之立法本意,其違章事實,甚為明確,則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違反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4款「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依該條規定予以補徵稅款及罰鍰,尚無不合等情甚詳。查漁業法第10條係對漁業人違反該法或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之處罰,於本件無適用之餘地。上訴意旨主張原審判決割裂適用法律,本件貨物稅應由享受免稅利益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員負擔,被上訴人轉由未享免稅利益之上訴人負擔,有違實質課稅原則,又處罰上訴人顯係擴大該規定處罰之範圍云云,無非上訴人持其一己之見解,泛言原審判決違法,而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鄭小康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郭育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