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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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458號上訴人 洪秀慧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 律師複代理人 溫翊妘 律師被上訴人達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泰 被上訴人 胡晉雯
蔡旭騰 黃世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 律師
鄭智元 律師 陳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項需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
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