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5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撤緩偵字第34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折疊刀壹把、電擊棒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係設在臺中縣○○鄉○○村○○街○○○號之「康堡便當社」負責人,並自民國96年11月1日起僱用丙○○在「康堡便當社」工作,丙○○工作約一個月後離職。丙○○因工作關係對雇主甲○○有所不滿,竟為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丙○○於96年12月10日中午12時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
意,至「康堡便當社」,持刀刺向甲○○之辦公桌,並向甲○○恫嚇稱:「要做朋友還是敵人」等語,甲○○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㈡丙○○於97年1月10日上午6時許,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持
其另涉槍砲案件之保釋金新臺幣2萬元收據,至「康堡便當社」,要求甲○○為其「處理」該筆保釋金,而向甲○○恫嚇稱:「若不幫忙處理,就不用做生意」等語,甲○○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惟甲○○並未依丙○○要求給付金錢,丙○○因而恐嚇取財未得逞。
㈢丙○○於97年1月12日上午8時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至「康堡便當社」,持刀作勢追殺甲○○,甲○○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㈣丙○○於97年1月18日中午12時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
意,至「康堡便當社」,持刀作勢追殺甲○○,甲○○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㈤丙○○於97年1月18日20時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撥打電話向甲○○恫嚇稱:「竟敢報警,明天不要做生意」等語,甲○○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㈥丙○○於97年1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
之犯意,攜帶一把折疊刀至「康堡便當社」,持刀作勢追殺甲○○,甲○○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嗣甲○○與其員工丁○○合力制伏丙○○,並將上開折疊刀交警扣案。
㈦丙○○於97年1月19日16時30分許,攜帶一支電擊棒及一支
羽球拍至「康堡便當社」,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上開電擊棒及羽球拍攻擊丁○○,致丁○○頸部受傷,丁○○因而退至廚房內躲避。
㈧丙○○於上開時地傷害丁○○後約隔五分鐘,另基於恐嚇危
害安全之犯意,持上開電擊棒及羽球拍追趕甲○○,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㈨丙○○於97年1月28日上午9時許,攜帶上開電擊棒及一支棍
子至「康堡便當社」,基於恐嚇危害安全與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上開電擊棒及棍子追趕甲○○、乙○○夫妻及丁○○,致生危害於其等安全,旋並以棍子毆打乙○○,致乙○○因而受有右側手肘3×4公分血腫併1×2公分擦傷之傷害。嗣甲○○與丁○○合力制伏丙○○,並將上開電擊棒交警扣案。
二、證據名稱:(1)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詞及審理中之自白。(2)被害人甲○○、丁○○、乙○○及目擊證人 劉水松黃連明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3)乙○○之清泉綜合醫院傷害診斷證明書影本。(4)扣案之折疊刀一把、電擊棒一支。
三、核被告丙○○如犯罪事實欄㈠、㈢、㈣、㈤、㈥、㈧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其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爰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如犯罪事實欄㈦、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犯罪事實欄㈨部分,被告持電擊棒及棍子追趕乙○○之恐嚇危險行為,應為後生之傷害實害行為所吸收,不另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傷害乙○○而犯傷害罪及恐嚇甲○○、丁○○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為侵害數被害人之法益,並犯數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普通傷害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犯罪事實│宣告刑││號│││├─┼──────┼──────────────────────────┤│1│犯罪事實欄│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㈠所示犯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犯罪事實欄│丙○○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㈡所示犯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犯罪事實欄│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㈢所示犯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犯罪事實欄│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㈣所示犯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犯罪事實欄│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㈤所示犯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犯罪事實欄│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㈥所示犯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折疊刀壹把沒收。│├─┼──────┼──────────────────────────┤│7│犯罪事實欄│丙○○犯普通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㈦所示犯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犯罪事實欄│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㈧所示犯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犯罪事實欄│丙○○犯普通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㈨所示犯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擊棒壹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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