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壢簡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壢簡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壢簡字第15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賴金禧
6弄2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賴金禧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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