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告馥園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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