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他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他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劉○纓  (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劉○娟  (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高素真 律師
相 對 人  楊招秀
       吳孟珍
       周麗櫻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
玖拾伍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對聲請人即上訴人准予
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確定,第二
審訴訟費用亦應由聲請人即上訴人負擔。
二、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11895元,依上開確定判決
應由聲請人即上訴人補繳。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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