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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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語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2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面紙盒套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語昕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342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5月3日確定,至103年5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仿冒HelloKitty面紙盒套1個,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40條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該條規定係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修正理由為:「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足認上開條文修正後,已明確表示僅在扣案物為「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因無主刑之存在,始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必要;若扣案物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時,檢察官本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各該違禁物、專科沒收等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全文111條,並自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97條,並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比較新舊法規定,就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而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或服務,予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態樣,並未任何變更、擴張或縮減構成要件,且法定刑度亦均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而無輕重之分,是上開修正非屬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商標法第97條規定。至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雖於該次修正時移列為同法第98條,內容並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惟沒收為從刑之一種,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是本案關於沒收之從刑,應隨主刑一併適用裁判法,即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
四、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342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2年5月3日確定,至103年5月
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Hel
loKitty面紙盒套1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筆錄、露天拍賣網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資料查詢紀錄、IP資料查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回覆單、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等附卷可稽,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係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