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0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地址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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