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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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二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經諭知交保新台幣五萬元後又覓保無著,顯然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責付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責付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