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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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6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體1包,被告坦承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不諱,且上開白色結晶體經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初步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紙及毒品檢測照片1張在卷可按(見警卷第11至12頁),足證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毛重0.36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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