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0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第3項、第6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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