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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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6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