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上易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三四號
上訴人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右上訴人因被告案件,不服臺灣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號,中華民國年月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月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上訴不得上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