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二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
黃建隆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常尚信
法官周占春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蘇文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