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478號再抗告人 吳淑鈴 代理人 劉立鳳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 郭茂鏞 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抗字第89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相對人郭茂鏞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4年度家全字第33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桃園地院聲請對再抗告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桃園地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5號(下稱第5號)事件受理,查封再抗告人所有如第5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及附表二所示系爭不動產。再抗告人以超額查封為由,聲明異議及聲請撤銷附表一所示動產、附表二編號4所示不動產之查封,桃園地院司法事務官以裁定駁回其異議。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出異議,桃園地院以裁定駁回其異議,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規定甚明,此規定於不動產執行程序及假扣押執行程序準用之,同法第113條及第136條亦有規定。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為斷。本件相對人之債權額及執行費用合計為3,024萬元,而系爭不動產經鑑價結果,總計為6,429萬9,200元,有 呂學偉 建築師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書可參,附表所示動產總值則為230萬2,889元。然不動產經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所在多有,自難僅以不動產鑑定價格作為認定有無超額查封之依據,而股票價值又不固定,無法預料變價時之市價。況迨終局執行時實際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債權金額於保全執行程序中亦無從預估。系爭不動產如以減價拍賣後之價值,加計系爭動產之金額,扣除附表二編號2、3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貸款餘額223萬4,486元、476萬241元,再扣除將來換價程序所生之其餘執行必要費用、各項稅捐債權或其他參與分配執行債權後,相對人之債權未必得以全額受償,故難遽認有超額查封情事。爰維持桃園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異議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周玫芳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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