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88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鄭恩賜 債務人 鄭婉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1│新台幣│自民國106年0│1.67%│自民國106年3月25日起│││335,057│2月24日起至││至民國106年9月24日止│││元│清償日止││,按年息0.167%計算│││││├──────────┤│││││自民國106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34%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