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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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056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陳倩如
       張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心怡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 南簡 字第 1056 號裁定(100.12.06)[和解]
  • 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 南簡 字第 1056 號(100.12.1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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