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許 月
相 對 人 蔡熙仁
蔡朱得
蔡泰山
蔡丁財
蔡炎龍
蔡玉里
蔡明桐
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
定通知書為證,且觀諸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料,知悉聲請人
99年度僅有新臺幣(下同)147,152元之薪資收入,此足認
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應堪以採信。又依
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
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