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75號原告 王紹宸 原告 王紹霏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美惠王紹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881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莊美惠、王紹強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55,898元,應徵裁判費65,944元,原告繳納67,825元,溢繳1,881元,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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