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淇民
陳泊瑋黃恒定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川上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所為之102年度訴字第753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淇民、陳泊瑋及黃恒定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該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少威
法官陳智暉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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