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秋源 訴訟代理人 王凱玲 被告 陳湘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9年度易字第572號傷害致重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傷害致重傷害案件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99年10月25日以99年度易字第572號宣示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現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