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應行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百二十五萬五千四百七十三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七千五百一十九元,折合新台幣二萬二千五百五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萬二千五百一十三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瑞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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