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止,連續在雲林縣○○鄉○○路其租屋處,先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而為警查獲,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扣得被告所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包,係屬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開被告甲○○所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包,經送驗結果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五八公克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89)陸(一)字第89016032號檢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查,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