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宣告判處有期徒刑伍及壹年陸月,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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