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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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40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廖逸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逸倫﹝即借款人﹞於93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得100,000元,其借款明細、借款期間、利率及清償條件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未如期清償,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廖逸倫僅攤還本息至94年6月30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債權人本金74,998元及前述利息暨違約金,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所得金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影本乙件。二、帳卡明細乙份。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34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逸倫│自民國94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2%│││74998││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逸倫│自民國94年11│至民國94年12│年息1.2%│││74998││月21日起│月19日止││││元│├──────┼──────┼───────┤││││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2.4%│││││月2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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