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267號債權人 白永昇 債務人 吳宗鑫 債務人 孫美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伍佰捌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系爭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23267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8年4月30日│157,677元│108年4月30日│0000000│├──┼────────────┼───────────┼───────────┼───────────┤│002│108年5月11日│180,905元│108年5月13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