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
原告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被告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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