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 陸佰 參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肆
佰玖拾肆元自民國96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
算之利息及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