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5日下午4時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貸款申請書、約定事項書、放款
利率資料表及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