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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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紘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紘緯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紘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所定情形,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已同意就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亦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均係侵害社會安全法益;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尚非相距甚遠,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各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犯罪情節為施用或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是為時間緊密、本質相同且情境相仿之同種類犯行,定應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較少;兼考量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行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及其矯治必要性;兼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及其於聲請書內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8罪,於所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刑期7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3年2月(內部界線為2年7月)以下之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538號判決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然上開罰金刑部分非屬檢察官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僅就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前開罰金刑部分仍應依原判決之諭知執行之。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定其應執行刑,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本案聲請已有部分業經定執行刑,且牽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可資減讓幅度有限,復受刑人於聲請書中陳稱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可認已就本件聲請為意見陳述,應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年0月間某日至同年10月12日為警查獲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38號112年3月14日同左112年4月21日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111年9月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5號112年4月11日同左112年5月9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111年10月11日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5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01、245號112年4月11日同左112年5月9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6月4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6月4日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2月16日19時16分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45號112年5月29日同左112年7月10日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月30日19時16分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27號112年6月30日同左1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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