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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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一銘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陳一銘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黃傳堯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沈佳螢